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整形与美容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以下简称“非公医协”)整形与美容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工作,根据非公医协《章程》和《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委会是为了加强公立医院和非公立医疗机构“整形与美容专业”的协作互补,规范并逐步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整形与美容专业的管理制度及质量体系建设而设立的专业交流组织。
第三条 专委会接受非公医协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协会《章程》和《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专委会不另设章程。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专委会的工作任务
(一) 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非公医协和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现状和诉求
(二) 承担各级政府、部门的相关研究课题
(三) 为行业整合及提供学科建设、人才、技术、资金、管理模式的最优化解决方案,为非公立医疗美容机构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
(四) 树立标杆医院,展示和分享优秀的经营管理模式、专业建设和人才建设成就。通过各种活动形式,促进各非公立医疗美容机构之间的经验分享和交流;
(五) 开展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培养非公立医疗美容机构中的专业人才,为个人能力提升提供个性化成长方案;
(六) 加强与国内外整形与美容专业学术团体的交流与合作,开展国际、国内及区域间的学术交流活动,为非公立医疗美容机构的专业建设提供支撑;
(七) 促进非公立医疗美容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医学院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八) 做好宣传工作,大力发展会员,吸收全国有影响力、代表性的医疗美容机构及其优秀管理者加入专委会;
(九) 组织召开专委会全体委员及常务委员会会议
(十) 组织编发专委会工作简报、会议纪要、活动大事记、年度工作总结等;
(十一) 完成非公医协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设置
第五条 专委会的组织机构设置:
(一) 委员会:由全体委员组成
(二) 常务委员会:由全体常务委员会组成
(三) 专委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其中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
(四) 秘书处:为专委会办事机构。由主任委员委托秘书长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
(五) 委员会闭会期间,有常务委员会履行委员会职责;
(六) 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持,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秘书长召集主持;
(七) 因工作需要设置其他所属机构,须报经非公医协审批。
第六条 委员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 从事整形与美容领域相关工作,具有相应职务或专业资格,原则上应为所在单位在职人员;
(二) 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组织协调能力强,热心协会工作;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委员所在单位(公立医院除外)须为本专委会单位会员
第七条 委员候选人由本届常委会、地方协会及行业专业人士推荐。
第八条 经选举或提名产生的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含常务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名单须报非公医协备案,并由非公医协统一颁发聘书。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委员会成员调整的书面报告,提出增补委员的建议,报非公医协审批。
第十条 委员会任期为每届四年。因故提前或延期换届,由委员会于届满前六个月向非公医协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换届,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四章 职责
第十一条 专委会
(一) 严格遵照非公医协《章程》及《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 根据非公医协的总体规划和专委会承担的任务,制定专委会的工作计划;
(三) 根据非公医协《章程》的规定,结合专委会的工作及业务范围,组织开展业务活动,若超过工作范围之外的,需向非公医协报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 加强专委会自身建设,积极发展会员;
(五) 协调专委会、非公医协、行业与政府之间的交流合作,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六) 研究解决专委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
(一) 负责专委会全面工作,召集支持全体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 委托秘书长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
(三) 审批专委会的会员加入申请;
(四) 组织秘书处提出年度工作计划草案、经费使用计划草案等;
(五) 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六) 按经费计划审批经费的使用。
第十三条 秘书处
秘书处是专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3—5人,以及专职工作人员若干。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完成以下各项工作:
(一) 协助主任委员完成专委会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 发展会员、服务会员和管理会员;
(三) 负责会费和其他费用的收缴、管理和使用;
(四) 负责年度工作计划草案、经费使用计划草案等各项文件材料的起草,会议、活动的策划、组织和落实,资料的设计、印刷和归档保管等工作;
(五) 负责非公医协和会员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六) 负责网站和会刊的建设、维护及宣传等工作;
(七) 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专委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常务委员会以
第十七条 专委会每年至少举办2次相关的业务活动(包括学术管理培训等)
第十八条 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修改程序
(一) 由专委会主任委员提议;
(二) 经常务委员会审议,提出修改方案和说明;
(三) 提交委员会会议审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参会委员通过;
(四) 报非公医协备案。
第六章 经费
第十九条 本专委会不设立独立账户,接受非公医协统一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专委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服务收入
(五) 有关单位资助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经费开支范围
(一) 办公、差旅、项目及活动经费;
(二) 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资和补贴;
(三) 专家劳务费用;
(四) 专委会官方网站建设与运行及维护经费;
(五) 其他合理的工作开支
第七章 会员
第二十二条 会员资格
(一) 符合非公医协《章程》第三章关于会员的规定;
(二) 从事卫生领域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会员会费
(一) 专委会发函的会员按照非公医协会员会费缴纳标准收费;
(二) 专委会收取的会员会费50%上缴非公医协,50%作为委员会工作经费。
第二十四条 会员管理
(一) 由专委会秘书处提供入会咨询服务;
(二) 专委会发展的会员纳入非公医协会员组织部统一管理,专委会秘书处配合做好本专委会会员管理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经2016年11月20日专委会成立大会之日起施行。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
本专委会秘书处。